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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于7月1日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
2007-08-13 16:09  文章来源:滨州国际商务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 18510,-35,-0.1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1、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76201706866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762017739995

3、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7620171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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